有关臭氧与细颗粒物的共同治理探讨

来源:admin 时间:2021-04-15 05:35:39

在2020年7月10日能源基金会和中国清洁空气政策合作伙伴关系(CCAPP)共同举办的微粒与臭氧的协同管理在线学术沙龙上,各方专家共同提出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基本目标,推进PM2.5和臭氧的协同管理

综合评价臭氧污染的健康、生态和经济影响,分析污染防治措施的协同性、健康和经济性,筛选优先措施,制定计划方案。

明确PM2.5和臭氧的协同管理目标,制定科学有限的改善指标。例如,基于科学研究在十四五期间制定臭氧浓度改善指标。

完善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、监管体系和经济政策,支持PM2.5和臭氧的协同治理,如《环保税法》中加强VOCs排放控制。

针对重点排放源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控制,并考虑在一些地区监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,以避免有毒有害物种对人体健康的影响。

促进各级和各领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,完善减排计划的制定,加强政策实施,动员全民行动。

柴发合:中国环境科学院首席大气专家、研究员。

根据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,未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战略应着重于PM2.5与臭氧的协同治理,通过降低二者浓度水平,切实保护公众健康。因此,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:

基于健康风险研究,明确了分时段防治的重点。目前PM2.5长期暴露的健康风险仍然占主导地位,需要加强PM2.5污染防治,同时大力提高臭氧防治能力,减少臭氧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,特别是夏季短期暴露的影响。

第二,注意臭氧对生态系统的影响。基于臭氧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(尤其是作物)的影响,臭氧污染防治的经济效益得到了更全面的评价。

第三,完善空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。从法律法规、经济政策、环境管理体系等方面支持PM2.5和臭氧的协同治理,保护公众健康。

推进VOCs性有机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协同减排。在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量控制的同时,应加强城市层面的氮氧化合物减排,尤其是对移动源的控制。

有关臭氧与细颗粒物的共同治理探讨(图1)

能源基金会环境管理项目主任刘欣。

推进PM2.5和臭氧合作管理需要明确合作管理的目的、目标和战略,以创新的方式完善政策体系,寻求多方合作

第一,明确协同治理的目的。明确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实施协同治理的根本目的。应重视隐形污染,科学有效地实施PM2.5和臭氧污染防治,防止臭氧污染上升趋势抵消PM2.5改善带来的健康效益。

第二,明确协同治理的目标和策略。现有的空气质量优异天数比率指标不能反映臭氧浓度的上升。建议在十四五期间增加臭氧浓度下降率指标;明确NOx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减排率,制定分季节的区域减排计划。

第三,明确减排路径和措施。通过分析协调、健康和经济筛选的优先措施,针对燃烧过程、挥发过程和区域联合防控,VOCs和NOx可以有效减排。

第四,发展创新技术、管理和政策支持手段。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(如加强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的支持),通过价格税金探索基于市场的解决方案,支持创新监控和减排技术的发展。

5.促进政府、企业和公众参与协同治理。包括宣传PM2.5和臭氧协同治理的健康经济效益、支持数据共享、鼓励全民行动等。

有关臭氧与细颗粒物的共同治理探讨(图2)

段小丽:北京科技大学教授。

基于对PM2.5和臭氧污染健康和生态影响的全面理解和评价,建立综合协同管理协同

综合评价臭氧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影响。在评价臭氧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的同时,也要注意臭氧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,如作物氧化损伤。

关注PM2.5.5和臭氧污染的区别,如长期暴露的健康影响、浓度变化的时空分布、是否有明确的安全阈值等。

第三,以PM2.5和臭氧浓度达标为导向,促进前体减排,制定VOCs总量控制方案、有毒有害污染物清单等完善减排策略。

促进各领域之间的数据和资源共享建立合作平台,帮助建立更加全面的战略路径,包括能源结构转型,污染物减排,环境质量改善,健康效益评估等。

齐:涂料工业协会产业发展部高级工程师。

涂料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是空气污染防治的难点之一。近年来,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控制方案和政策条例,但地方实施令人担忧。有些地区存在地方政府一刀切、企业聪明应对等问题。因此,在制定政策时,应更多地了解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困难和需求,提高执行力和实施效果。

有关臭氧与细颗粒物的共同治理探讨(图3)

李红:中国环境科学院大气所研究员。

基于臭氧污染生成机理的研究,建议加强臭氧污染防治的战略地位。高浓度臭氧污染不仅影响人体健康,还会对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,尤其是对作物的影响,间接威胁粮食安全。臭氧气作为一种短寿命的气候污染物,也有助于气候变化。另外,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一些物种是有毒有害物质(如苯烯),需要加强监测和排放控制。

针对当地臭氧污染防治工作,提出以下四点建议:一是加强污染物来源分析;二是加强政府与科研界的沟通与合作;三是加强监管、科研、实施能力建设;第四,建立和完善区域联合防控机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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